第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

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采用有利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技术,科学合理施肥,增施有机肥料,发展绿肥生产。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