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镇的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要求。

农村木质结构、房屋密集村寨,有条件的应当开辟防火线,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当控制在民房30栋以内,各分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2米。

村民住宅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当沿坡纵向开辟防火线。开辟防火线确有困难的村寨,可以按照民房10栋以内修建高出建筑物1米以上的防火墙。

提倡和推广使用防火建筑材料,引导农村实施木板房改造,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