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集镇或30栋以上集中木质结构房屋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点,配备消防水带、水枪、水泵和火钩、火钗、板斧、梯子、绳子等必要的灭火、破拆工具。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