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有效集镇、村寨、农村道路规划及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集镇改造或建设中,应当将消防点、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集镇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村寨内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渠道、水井、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立消防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