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点、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需要另行确定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埋压、损毁、拆除、占用消防器材、设施,遮挡、损坏防火标志;不得擅自搭建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