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制止、检举的权利。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