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纳入消防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农村消防资金。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