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二十八条有效组织扑救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