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队接到火警求助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