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指令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接到指令或火警的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组织扑救火灾时,火灾现场总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采取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