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火灾扑救;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

(六)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村(居)民用电线路安全进行检查;

(七)引导村(居)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Local Regulations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