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施标识化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在醒目处向公众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火灾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允许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