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实施标识化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在醒目处向公众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火灾逃生自救方法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允许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