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一条有效村民储备生活所用的柴草、饲草,应当在户外安全区域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应当远离房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堆放地等区域。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