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