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七章 其他登记第六十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登记申请的,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该房屋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