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交付全部房款的证明或者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