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预告登记第五十一条已废止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交付全部房款的证明或者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