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申请在建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在建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四)证明在建房屋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