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不得擅自涂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