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