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