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落实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水功能区域规划;
(二)对城市(镇)中未经许可直接取用地下水资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处理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情况,处理违反许可事项取水的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理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和违反许可事项排污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计划和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执行情况;
(六)定期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进行监测,采取相应对策,提出相关报告;
(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禁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总量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制和调整的意见;
(八)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缴纳和征收情况;
(九)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