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水资源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