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内,禁止取用地下水。覆盖和满足需求前已有的取水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取水,并予封停。
城市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限量开采地下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设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具有特殊情况取用地下水的除外。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监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