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