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送的资料;(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三)竣工验收资料;(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六)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必要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