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时,应当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报送的资料;(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三)项目造价控制文件及相关资料;(四)采购技术、设备的文件和资料;(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预期目标评估文件资料;(六)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