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节能监察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一)超越节能监察职权监察的;(二)节能监察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节能监察的;(四)不受理举报人对违反节能监察行为举报的;(五)不具有节能监察处罚执法资格实施处罚,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