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节能监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被监察单位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