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能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和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