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节能监察执法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