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节能监察执法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