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被监察单位提供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单位产品和万元产值能耗、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状况、主要耗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节能标准情况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