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实施书面节能监察,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