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用能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用能单位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