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样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虚假材料或者伪造、隐匿、毁灭、篡改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监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