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