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