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情况的发生。再生资源经营者在再生资源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时,应当立即采取清理措施,维护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