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监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对举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具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 当依法及时退还。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