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转让、涂改、伪造畜禽、肉品的检疫、检验验讫标志和检验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转让、涂改、伪造畜禽、肉品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