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屠宰企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检疫、检验证明的;

(三)包庇、放纵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和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四)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阻挠、干预有关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和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