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屠宰企业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检疫、检验证明的;(三)包庇、放纵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和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四)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五)阻挠、干预有关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和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