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禁止经营下列畜禽、肉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四)检疫不合格的;(五)染疫的;(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七)腐败变质或者注水、掺杂、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八)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九)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