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肉品加工、销售的人员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加工、销售肉品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清真肉品必须符合有关清真食品管理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