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屠宰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申请书向所在市、县(市)、矿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审批表,生产清真肉品的屠宰企业,还应到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持审批表到市、县(市)、矿区规划、土地、畜牧、卫生、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持有关审批手续,到市、县(市)、矿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四)持批准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
(五)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实施定点屠宰的企业应到所在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领取定点屠宰标志牌;
(六)持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