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生猪屠宰企业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组织贸易、畜牧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牛、羊的屠宰,由县(市)、矿区人民政府按照先行集中屠宰,条件具备时再实施定点屠宰的原则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