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检疫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畜禽、肉品进行补检或重检,但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了定点屠宰并集中检疫合格的肉品除外。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畜禽和染疫的肉品,应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