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不符合规定的畜禽、肉品进行补检或重检,但按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了定点屠宰并集中检疫合格的肉品除外。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畜禽和染疫的肉品,应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