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泵房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阻水的拦河渔具、道路、渠道、堤坝、围墙、房屋;

(三)排放污水、废水造成的淤积物;

(四)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开矿、采石、修路等造成河道淤积或缩窄河道的;

(五)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