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为保护堤防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砍伐树木、挖掘草皮、垦种堤身、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损毁、移动里程碑、界桩等设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