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清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故河道及其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