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获得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完成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应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目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给予奖励。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