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特别奖或者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其以上奖励项目和国家科技技术奖励项目所在单位的主要组织者,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1万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