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由市长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奖金10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特别奖的个人或者项目首席人员,同时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状和奖金,其中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