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在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上述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月1日